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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实施对城区环境卫生的具体管理工作。
(二)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需要,负责对城市公用环境卫生设施进行统一设置和管理,并参与或监督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对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和设置。
(三)负责做好城区主次干道、广场与公共水域的清扫保洁工作,收集、运输和处理城市生活废弃物。
(四)负责对为纯居民户环境卫生提供有偿服务的清扫单位进行统一管理。
(五)负责对城区建设施工单位在建设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与废物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并及时进行运输和处理。
(六)协助市城市管理监察部门搞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监察工作。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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